華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華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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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30
CC01040
CC01080
CC01110
CC01990
CD01030
CD01040
CD01050
CE01030
CE01990
CN01010
E603090
F113010
F213010
F213080
F217010
F401010
F601010
I103060
I501010
IG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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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照明設備製造業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光學儀器製造業
其他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機械批發業
電器零售業
機械器具零售業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國際貿易業
智慧財產權業
管理顧問業
產品設計業
能源技術服務業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本公司因業務關係對外得為背書保證。
第四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轉投資之經營決策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二章 股 份
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整,分為普通股壹仟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設立時,發行股份總數貳佰萬股。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若有送交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必要時,得應該公司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加蓋公司圖記及編號,經經濟部(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本公司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九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委託代理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七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報酬,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任免須經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告、(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條: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股票股利部份原則為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0%~50%,現金股利部份為50%~100%,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分派董監事酬勞最低百分之二、員工紅利最低百分之三及股東紅利最高百分之九十五。前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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